情、法、認受性 : 港府的抉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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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stract

自港府公布有關《基本法》第二條立法後,保专局局長三番四次大派定心九,強調立法已十分「寬鬆」,並強調不會以言入罪,並指稱公眾若只是純粹發表意見,即使高叫結束一黨專政、擲石、打人,都不會牴觸二十三條,只有當意見涉及煽動而導致他人以武力分裂國家,嚴重危害國家安全,或引起社會巨大不安時,才屬違法。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又以普通法為基礎,在原則上不牴觸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下,羅列了七宗罪,包括:叛國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、顛覆、竊取國家機密、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及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。並列下定義,及「犯者」的最高刑罰。
Original languageChinese
Title of host publication以香港方式繼續愛國 : 解讀二十三條爭議及七一大遊行
Publisher新力量網絡
Pages36-39
Number of pages4
ISBN (Print)9789889736538
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- 1 Sept 2003

Bibliographical note

原文刊於《信報》2002年10月3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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