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bstract
《香港文學史》中有幾處提到對香港文學的不同界定。“黃維樑認為香港作家主要有下面四種類型:第一,土生土長,在本港寫作、本港成名的;第二,外地生本地長,在本港寫作、本港成名的;第三,外地生外地長,在本港寫作、本港成名的;第四,外地生外地長,在外地已經開始寫作,甚至已經成名,然後旅居或定居本港,繼續寫作的。(《香港文學初探》)……黃維樑提出的定義不論多麼粗糙,畢竟成了人們反駁、補充、偏正的前提。”(《香港文學史》,585-86頁。)“總論”也不同意劉以鬯身份證來界定香港作家的範圍:“香港文學研究和香港文學史的撰寫,應當更有符合香港文壇實際情況的更寛泛的標準,其側重點應當是在香港文壇發生實質性影響的文學活動和創作。”(《香港文學史》,41頁。)我所感興趣的是:怎樣才算“在香港文壇發生實質性影響”?
Original language | Chines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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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 of host publication | 香港文學研討會 |
Publisher | 嶺南學院 |
Pages | 13.1-13.4 |
Number of pages | 4 |
Publication status | Published - 1 Jan 1998 |